借:固定資產 1100萬元
貸:在建工程 1100萬元
借:專項儲備 11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1100萬元
2011年12月31日專項儲備年末余額=1200 800-1300=700(萬元)。
關于專項儲備費用性支出、資本性支出的使用順序,稅法無特別規定,可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可以選擇“先資本化支出,后費用化支出”,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鑒于2011年4月30日“專項儲備”余額1200萬元已獲得稅前扣除,故本期結轉的固定資產1100萬元在當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固定資產折舊,本期費用性支出200萬元中,100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另100萬元允許在稅前扣除,本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100=700(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75萬元(700×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75萬元(700×25%)
(4)假設2011年度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 700)×25%=425(萬元),作: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4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25萬元
以后年度的稅務處理:本期貸方累計發生額調增,借方累計發生額,區別情況處理,其中費用性支出作納稅調減處理,資本化的金額(借“專項儲備”,貸“累計折舊”),在折舊期限內分期作納稅調減處理。
本期納稅調整額=本期提取數-(費用性支出 本年度允許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
若計算結果大于零,作納稅調增處理;反之,作納稅調減處理。
(5)假設2012年1-12月,計提安全生產費用1000萬元,實際發生750萬元,其中費用性支出300萬元,資本性支出450萬元,年末貸方余額950萬元(700 1000-750),作:
借:生產成本 1000萬元
貸:專項儲備 1000萬元
借:固定資產450 萬元
貸:在建工程 450萬元
借:專項儲備 7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00萬元
累計折舊 450萬元
假設固定資產于2012年6月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折舊年限10年,不考慮凈殘值,本年度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450萬元÷10年÷12個月×6個月=22.5(萬元)。
2012年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300 22.5)=677.5(萬元),作: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69.38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69.38萬元
若2012年度會計利潤1000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 677.5)×25%=419.38(萬元),作: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419.38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19.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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