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含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計提標準和具體用途均有明確規定。少數企業財務人員對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的概念存在認識誤區,具體表現為:將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概念相混淆;對費用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劃分不清;制造費用與期間費用劃分不清;少數企業為了調節利潤的需要,人為地提高維簡費計提標準;故意混淆維簡費與資產折舊的概念,從而達到調增或調減利潤的目的;有的企業將維簡費以獎金、補貼的名義隨意發放。這些處理方法,既違背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又給企業帶來納稅方面的風險。
一、定義——
《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規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是指煤炭生產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煤礦維簡費(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煤礦維簡費與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相互獨立,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規定,從2012年3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允許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用途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簡費的,應當繼續提取維簡費,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相關政策——
《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二、會計處理——
1、會計處理歷史沿革
1.財政部在1993年發布的《關于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財會字[1993]29號)中明確,關于礦山維簡費的會計處理:礦山企業提取維簡費時,應按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有關的費用科目,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財政部1993年發布的《關于國有工業、運輸、郵電通信企業執行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3]214號)第一條規定,礦山企業實行新制度前的礦山維簡費結余轉作國家資本金,實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維簡費,相當于折舊部分計入累計折舊,超過折舊部分轉作資本公積金。(該文于2003年失效)
煤炭工業部在1993年發布的《煤炭工業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賬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企業計提維簡費時,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計入“維簡及井巷費”。企業使用維簡費時,屬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銷“維簡及井巷費”;屬于資本性支出的,資產完工交付后,核銷“維簡及井巷費”,增加“資本公積”。對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2.2004年財政部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的通知(財會[2004]3號)中規定,企業計提安全費用時,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計入“長期應付款”。企業使用安全費時,屬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銷“長期應付款”;屬資本性支出的,資產完工交付時一次全額提取折舊,核銷“長期應付款”。
3.2008年12月,財政部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中明確,安全費、維簡費從未分配利潤中提取,計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企業使用安全費、維簡費時,屬費用性支出的計入成本費用,屬資本性支出的核銷“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用安全費、維簡費購建的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記入成本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年)》第五章“固定資產”中進一步解釋: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費用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各項費用,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等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儲備購建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資產時,按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對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護設備等,企業應當按規定計提折舊,計入有關成本費用。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儲備支付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等費用性支出時,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按上述規定將安全生產儲備用于購建安全防護設備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性支出等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金額在所有者權益內部進行結轉。借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但結轉金額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企業未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4.2009年6月,財政部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中對維簡費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作了修訂,并將修訂內容編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版)》第五章“固定資產”。文件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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