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會[2009]8號與財會函[2008]60號的主要變化
1).安全費、維簡費的計提由“稅后”變為“稅前”,明確了“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和維簡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2).安全費、維簡費的歸集、使用科目由“盈余公積”變為“專項儲備”。
3).用安全費、維簡費購建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由“按規定方法提取”改為“一次性全額計提,并沖減專項儲備”。
3、財會[2009]8號與煤炭企業執行舊制度的主要變化
1).安全費、維簡費結余資金由在“負債”中反映,改為在“所有者權益”中反映。
2).用維簡費購建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由“分次計入成本費用”,改為“一次性全額計提,并沖減專項儲備”,即用維簡費購建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能再由成本列支,同時,資產價值不能在財務賬面中得到真實反映。
3).用維簡費購置的固定資產不再增加“資本公積”。
三、稅務處理舊稅法——
礦山企業按規定標準計提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按規定標準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化支出及相關固定資產折舊不得重復扣除。
新稅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此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2)已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非煤礦山企業提取的維簡費扣除辦法及納稅調整方法同上。
根據上述規定,煤礦企業2011年4月30日“專項儲備—維簡費”和高危行業(含煤礦企業)2011年4月30日“專項儲備—安全生產費”,以及非煤礦山企業2012年12月31日“專項儲備—維簡費”科目貸方余額,由于在提取時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故實際使用時不得重復扣除。
相關政策——
化礦字[1991]888號 關于調整重點化學礦山維簡費提取標準的通知
吉地稅發[2009]107號 礦山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稅前扣除問題
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財稅處理 有關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
提取的礦山維簡費等如何賬務處理?
高危行業特殊費用核算方法變更對煤炭企業財務報告影響
皖地稅征字[1996]460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地方煤礦維簡費征收中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辦資[2015]8號 財政部關于不再規定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的通知
四、案例分析
某煤炭生產企業2011年4月30日“專項儲備—安全生產費用”貸方余額1200萬元。
(1)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計提800萬元,作:
借:生產成本 800萬元
貸:專項儲備 800萬元
(2)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用于費用性開支200萬元,作:
借:專項儲備 2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0萬元
(3)2011年11月1日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1100萬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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