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下的子稅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稅率為5%,營業額為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遵循營業稅確認納稅義務時間的一般規定。
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下原有的子目“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均已營改增,現行營業稅征稅范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兩類。
轉讓無形資產即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房地產業:
1.“銷售不動產”,即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
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均應視同銷售。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2.“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下的子稅目。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單位或者個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稅率為5%。營業額為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抵債所得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向不動產、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除遵循營業稅確認納稅義務時間的一般規定外,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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