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稅前可扣除嗎?
——更新時間:2009-11-06 02:39:09 點擊率: 3878
某房地產公司通過銀行委托貸款方式取得貸款1000萬元,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通過銀行委托貸款取得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按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