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企業主動對接“營改增”情況
針對“營改增”政策將涉及到企業管理方式尤其是財務管理方式的多項變革,受調查的企業紛紛反映,正在積極應對這種變化,通過提前籌劃、仔細研究,采取應對措施,盡力使“營改增”政策在建筑企業平穩過渡,將影響降到最低。
1、強化財務管理。企業反映,在營業稅制下,企業只需按營業稅的計征要求把工程施工收入核算準確并按期納稅,就不會有涉稅風險。這就造成,部分項目公司、掛靠公司只記流水賬或不建賬,集團公司在納稅申報核算工程施工成本時也存在估計或倒軋現象。“營改增”以后,企業不僅要將銷項核算準確,還要在進項發生時及時取得、及時確認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核算不準確,不僅會帶來涉稅風險,而且會導致企業的實際稅負上升。這種形勢,促使企業自主自發地要求規范財務管理。受調查的28家企業中,已有18家企業已在年初擴招財務人員,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配備專門的稅務崗位, 5家大型企業正在升級財務軟件,并著手研究將財務軟件與稅控軟件相互對接,以規范核算、并減輕核算工作量;所有企業均組織財務人員進行了建筑業“營改增”專題培訓,并要求所屬的項目公司、掛靠公司全面建賬建制、規范核算。
2、加強稅收籌劃。企業反映,在選擇材料供應商方面,今后將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雖然材料價格會高,但是可以從其得到增值稅發票對稅額進行抵扣,這樣更有利于降低稅負,企業從現在起就注重供應商的洗牌,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材料供應商建立合作關系。在籌劃企業發展策略方面,有的企業已將增值稅的多種優惠政策作為籌劃切入點,有針對性的確立投資方向,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在建項目問題的處理上,企業正在積極與甲方單位協商溝通,對那些已經竣工但尚未辦理決算的工程項目辦理決算手續,盡量防止“營改增”實施以后銷項與進項抵扣不匹配造成稅負增加的問題。在固定資產投入方面,對購置新設備的計劃,盡可能暫緩執行,如果確有需要,也盡量以租賃方式臨時解決,盡量使投入的固定資產在“營改增”后可以得到相應的進項抵扣。
3、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受調查的企業中,2家企業參加了國家住建部組織的“營改增”稅負情況調查,16家企業參加了江蘇省國稅局、江蘇省建工局、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的建筑業“營改增”調查,企業從適當降低稅率、調整抵扣辦法、設制過渡期政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建議,并且呼吁改變現有建筑業各類保證金的繳納方式,下調計提保證金的比例,以減輕建筑業企業的現金運行壓力。同時,企業也將“營改增”后短時期內企業會出現稅負增長、管理成本增加、利潤下降、部分小企業甚至面臨破產風險等情況向地方政府進行了分析匯報,并將上海在“營改增”政策實施過程中對稅負有增長的企業推出的一系列的財政補貼政策予以匯報,積極爭取地方財政的補貼支持。
三、相關建議
受調查的企業十分期待上級部門在建筑業“營改增”的制度設計上,充分考慮建筑行業的特點和過渡期內的銜接問題,為建筑企業平穩過渡、順利適應新稅制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一)建議充分考慮建筑行業特點設計抵扣政策
1、針對“營改增”后建筑業稅負較高、抵扣較低、扣抵不足等問題,適當降低建筑業增值稅稅率。
2、允許建筑企業以有效的商品混凝土購進發票額為計算依據,按6%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扣除額。
3、針對“營改增”后短時期內,由于上游行業管理不夠規范,建筑企業存在取票難、抵扣難的問題,建議明確一定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經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認定,建筑企業可以以購進的磚瓦、白灰、砂石、土方等材料實際支出額為計稅依據,按11%的稅率進行扣除。
(二)建議實施過渡期內新老項目差異性政策
1、區分新老項目,實行“老項目老辦法,新項目新辦法”,即:新老項目分別核算,“營改增”后承攬的新項目,嚴格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前的老項目,按3%的簡易計征率繳納增值稅;執行期限可設定為3-5年,也可到在建項目全部竣工并結清稅款為止。
2、以建筑企業“營改增”時點前生產用存量資產的凈值和攤余價值為準,按照“營改增”時點后被使用而轉化為銷售額的實際數乘以相應進項稅率,逐月計算進項稅額,在相應的納稅期內作納稅抵扣。抵扣時間可限定為3—5年,也可以到各項存量資產的凈值(或攤余價值)至零為止。
3、對BT工程項目合同中明確注明且能準確核算的利息收入,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建議盡量減少稅制差異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1、在納稅地點上,采取“單位法人向其分支機構注冊的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預繳、與向法人單位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匯算清繳相結合”的方式,預繳比例可設為開票額的1.5%。
2、國稅系統應加快推廣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認證系統,減輕建筑企業審核驗證發票的負擔。
3、對建筑企業因擴大財務人員隊伍,給予“工資薪金”成本加計扣除等所得稅優惠;同時,對企業核算軟件升級形成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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