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規范建材市場供應,促進建筑行業、產業整合。建筑業是一個龐雜的市場,由于中間抵扣鏈條的斷裂,購進原材料的這部分增值稅額無法得到有效抵扣,也就使得建筑商們在選擇材料供應商的時候通常會選擇價低者,這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不十分有利,容易造成“劣材驅逐良材”的局面,也就是說,建材的質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證。“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實施的是增值稅發票抵扣制度,建筑商在選擇材料供應商的時候就會充分考慮是否可以獲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大型材料供應商就不再會處于價格劣勢,建材質量的提高將直接提高建筑施工質量,建材供應市場也將面臨重新洗牌和轉型升級。同時通過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將買賣雙方連接成為一個整體,形成一個完整的信用鏈條和抵扣鏈條,可以促進上下游企業的整合、同步發展。
4、有利于促進建筑企業的轉型發展,促進建筑企業國際化、全球化,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增值稅營業稅兩稅并存的局面將不再存在,由此所帶來的服務生產內部化的問題也就不復存在了,企業可以重新制定發展戰略,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和做大做強上。同時,改革后,由于固定資產及設備的購買都能獲得抵扣,企業可以通過加大高科技設備的投入、提高企業的科技含量來完成企業由勞動密集型行業向資本密集型行業的轉變,達到轉型升級的目的。此外,現行的出口營業稅免征政策相比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力度較小,增值稅比營業稅在進出口方面優惠政策更多,對出口商品一般適用零稅率。與營業稅相比,增值稅更有利于建筑企業“走出去”,實現產業發展國際化、全球化,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建筑企業對“營改增”的擔憂
受調查的企業認為,建筑業“營改增”長遠來講有利于企業管理升級、提升競爭力,但在過渡期內,還會遇到稅負增加、管理成本增加等困難。
1、擔心抵扣不足稅負增加。受調查的28家企業普遍反映,實施“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稅負將大幅上升。其中,有2家企業分別參加了國家住建部組織的“營改增”稅負情況調查。南通四建測算情況是,2014年工程結算收入為250億元,按3%的營業稅稅率,實際應繳納營業稅7.5億元(不考慮預收款因素);按照增值稅11%的稅率,應繳銷項稅為24.77億元,同時經統計測算,鋼材可抵扣進項稅7.08億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進項稅1.54億元、其他材料可抵扣進項稅1.42億元,合計進項稅10.04億元,應繳增值稅14.73億元,實際稅負達5.89%。通州建總測算情況是,2014年工程結算收入為190億元,按照11%稅率應繳增值稅18.83億元,測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為5.76億元,應交增值稅13.07億元,實際稅負達6.88%。企業分析,由于建筑工程結算收入中,材料款占65%左右,其中,鋼材約占40%,混凝土約占25%,造成“營改增”后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抵扣不足:一是房地產企業“甲供材”現象將導致建筑企業抵扣不足。“營改增”以后,建筑、房地產業的增值稅率為11%,而鋼材的增值稅率為17%,受利益趨使,房地產企業將促使“甲供材”現象更加明顯,建筑企業則因獲取不到“甲供材”發票而造成抵扣不足。二是對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簡易征收增加建筑企業稅負。財稅[2014]57號文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將商品混凝土簡易計征率由原來的6%合并調整為3%簡易,這意味著建筑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混凝土行業減少的稅收負擔實際上轉嫁給了建筑企業。三是受與建筑業密不可分的動產租賃受自身發展影響建筑業稅負。由于建筑業機械設備租賃現象普遍,而動產租賃業由于沒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往往放棄一般納稅人而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只繳納3%增值稅,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勢必也減少,從而增加建筑業稅負。
2、擔心老項目稅負增加。建筑企業反映,無論在哪個時點上實施“營改增”,都會存在一批老項目,平均約占建筑企業全年項目總量的50%以上,這些老項目可分為已竣工已結算、已竣工未結算、未竣工未結算三種情形。“營改增”后,新項目可通過增加工程預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項目將因抵扣問題進一步增加稅負。老項目的抵扣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進項稅無法抵扣。建筑企業收取工程款時需向甲方開具發票,按11%的稅率承擔稅款,但“營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沒有進項稅可抵扣,造成企業全額承擔稅負的現象。二是存量資產無法抵扣。“營改增”前購進的生產用存量資產,如固定資產、周轉材料、臨時設施等,其凈值或攤余價值,在“營改增”后轉化為施工產值、產生了銷項稅,但此時進項稅卻無法抵扣,這將造成銷項稅和進項稅不匹配,增加企業稅收負擔。三是BT工程利息收入的計征問題。原來BT工程項目業務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結算款按3%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的,改征增值稅以后將按11%的稅率計征,明顯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3、擔心納稅方式和核算方式調整增加企業負擔。企業反映,營業稅與增值稅之間的稅制差異,將使企業面臨納稅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調整,也會增加企業負擔。一是納稅地點變化將增加異地承接工程難度。由于營業稅是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是回“機構所在地”繳納,這將直接關乎地方財力。企業擔心地方政府將會實行“地方保護主義”,限制外地企業承接本地工程。二是財務核算方式變化將增加企業管理成本。建筑企業一般都是異地施工,上規模的企業承接的項目多,涉及的供應商有的多至5萬余個,改征“增值稅”后,財務人員收集、審核、傳輸抵扣票據的業務量將激增。同時,在當前假發票、克隆票現象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又增加了企業審核發票的工作量;企業表示將大規模升級財務核算軟件,并與增值稅稅控系統對接,這又需花費不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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