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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更新時間:2023-11-24 05:03:44 點擊率: 3142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 【專精特新發展】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培育專注于細分市場、聚焦主業、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民營經濟組織,按規定給予民營經濟組織認定獎勵、園區培育獎勵、用地用房支持等。具體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科技創新支撐】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活動,承擔或者參與國家省、市重大基礎研究及技術開發項目。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研機構與民營經濟組織對接機制,引導產業研究院、國家和省級實驗室、技術轉化中心等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為民營經濟組織科技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技術服務和支撐。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政策措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所需的應用場景建設,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在本市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數據資源、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范應用等服務,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定期發布應用場景開放清單,征集和發布應用場景解決方案示范案例。

第十八條 【協同創新】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大型企業與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協同合作機制,組織大型企業、財政投資項目和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開展項目投資、資產整合、技術對接、場景開放、供應鏈協同等活動,提高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協作水平。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培育和運用】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知識產權咨詢輔導和專業培訓,提高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在重點產業領域和產業集聚區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提供條件和便利,培育發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為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建設提供條件和便利,培育知識產權第三方評估機構,加大知識產權評估人才培養力度,完善評估準則和標準,推動各類知識產權評估工作規范化開展,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專業化、標準化的知識產權評估。

第二十一條 【推廣應用創新產品】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民營經濟組織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政策,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制定首臺(套)、首版次等創新產品獎勵、補助等扶持政策,探索首臺(套)產品保險補償機制。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民營經濟組織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重大創新產品,納入省級創新和首臺(套)目錄的可以采取首購、訂購等方式采購。

第二十二條 【跨境合作】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開展跨境合作提供外貿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經營資質、質量標準、檢驗檢疫、認證認可、風險預警等指導服務,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便利。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利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境內外各種展會資源,為民營經濟組織展覽展銷、商務洽談、開拓線上展會等提供信息和服務,提高民營經濟組織開拓國際市場的積極性。

科技部門應當搭建交流對接平臺,推動民營經濟組織加強與香港、澳門以及國際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開展前沿技術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究,吸引境外科技成果來穗轉化與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 【政府獎勵或者資助】民營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一)獲批建設國家級和省級創新平臺的;

(二)自主創新進行技術研究和開發,或者與各類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聯合進行技術研究和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

(三)承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成果落地產業化和應用示范推廣的;

(四)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金額占營業收入達到比例的;

(五)建立市級以上工程技術中心或者企業技術中心的;

(六)引進國內外高級研發人才的;

(七)引進的先進技術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的;

(八)實施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成效顯著的;

(九)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承辦重要標準化活動的;

(十)首次獲得國家、省級稱號的;

(十一)首次進入全國民營五百強、全國民營企業服務業百強、全國民營企業制造業五百強的;

(十二)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規定數額的;

(十三)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四條 【政策發布與推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歸集、發布全市惠企政策信息,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政策推送與指導等服務,實現惠企政策事項一站式網上辦理,并受理民營經濟組織的政策咨詢和投訴舉報。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反映問題渠道,收集民營經濟組織的合理訴求,及時受理并限期答復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提出的問題和訴求。

第二十五條 【政企交往與溝通】本市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明確政商交往行為規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民營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座談懇談會制度,建立健全溝通成果督辦和反饋機制。

第二十六條 【涉企風險防范與應急援助】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企緊急事態應對機制,發現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民營經濟組織、民營企業家重大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展風險分析研判和報告,實施分類處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應急援助機制,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時,對受影響較大的民營經濟組織給予穩定就業、融資紓困、房租減免等方面的支持。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應急轉貸機制,構建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為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急轉貸服務。

第二十七條 【民營經濟組織培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綠色通道,為個體工商戶結清稅款、債權債務處理提供指引和便利。

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為規模以上企業、限額以上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在其過渡期間登記、稅費、融資、統計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 【企業合規引導】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建立企業合規標準體系,及時出臺和更新行業性合規指引,引導民營經濟組織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案例宣傳、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形式,指導民營經濟組織規范內部治理和監督,提升風險防范能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律師事務所和法律工作者,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法律宣講、法律咨詢、法治體檢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優化監管與執法】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范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優化檢查手段,健全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機制,根據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業屬性、信用情況等落實分類監管要求。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條 【弘揚企業家精神】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弘揚和培育企業家精神,按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管理者進行表彰。

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健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工作機制,規范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的推薦、評選、表彰等。

每年11月第一周為廣州民營經濟服務周,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舉辦宣傳、服務等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管理者先進事跡的公益宣傳報道,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職能】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資源對接、服務引領和專業協調功能。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引導會員單位誠信、守法、有序經營,反映民營經濟組織合理訴求,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第五章權益保護

第三十二條 【平等準入】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設置歧視性條件。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重大項目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用事業等領域,不得設置針對性的準入條件。

第三十三條 【平等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依法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對民營經濟組織中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政策措施,不得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民營經濟組織信用信息,按照國家規定嚴格執行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不得違法設立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名單。

第三十四條 【不得拖欠款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不得拖欠、變相拖欠款項,不得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條件等。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支付民營經濟組織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合法利益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涉民營經濟的各類案件,及時依法處置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者人的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并暢通權益救濟渠道,有效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六條 【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的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不得惡意發布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者負面報道、評論,并以刪帖、消除影響為名索要財物、要求投放廣告和開展商業合作等。

第三十七條 【不得強制參加活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民營經濟組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二)對民營經濟組織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設置歧視性條件、針對性條件的;

(三)對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遲延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貨物、服務、工程等賬款的;

(五)政府采購中違法設置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名單的;

(六)其他損害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編造、傳播有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者的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或者惡意發布負面報道、評論,并以刪帖、消除影響為名索要財物、要求投放廣告和開展商業合作等行為,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強制參加活動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規定,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民營經濟組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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