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聯及抵扣聯該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07-03-27 05:12:09 點擊率: 4288
問:我公司于今年七月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客戶,此發票已抄稅,客戶由于人員變動,發票不知在何環節遺失,現本公司需在什么報刊刊登發票遺失申明呢?本公司會被罰款嗎?
答: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92號)文的規定,丟失專用發票需要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稅務機關視情節,有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國稅發[2002]10號文對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做了新的規定,對于已認證通過的專用發票,只要銷貨方稅務機關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憑證明單和存根聯復印件就可以作為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