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18號
為方便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現就我市納稅人使用第三方服務平臺開具電子發票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規定,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電子發票或紙質發票。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可選擇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自主選擇已在我局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臺(目前已在我局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臺名單詳見附件)。 二、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臺應免費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詢、交付、電子簽章制作等基礎服務。 三、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臺有義務為企業發票數據保密,不得利用企業發票數據進行商業盈利活動。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1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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