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8-20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不管使用與否,都應當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來源:省局納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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