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2013年之前財政補助給下游生產企業,2013年之后改為補貼給C企業,轉變的原因可能是直接補貼給貿易公司便于監管。轉變前后,交易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在C公司報表中2013年之前體現為收入,之后卻體現為一項政府補助。
第三,從交易的實質看,購銷M原料業務是代替政府履行職能,因此不能機械地將財政補助理解為無償取得,而應視同交易對價的一部分。如果將同一項交易從兩處取得的對價一部分確認收入另一部分確認營業外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
第四,從公司的經營模式看,從國外進口M材料,按照固定價格銷售給指定企業,然后從政府獲取差價,可看成是C企業的日常經營方式。結合收入的定義,從政府收取的對價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更符合收入的界定。
綜上,上述財政補助從形式上看符合政府補助的定義,但從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和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的角度,應作為主營業務收入處理。
二、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如果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以及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并且企業能夠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凡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會差異及納稅調整
1>.應納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按照實收金額計量,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照應收金額或實收金額計量,一次性或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
以上兩類補助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均應于實際收到政府補助的當年確認收入,企業只需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作納稅調整即可。
2>.不征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無論是按照應收金額計量,還是按實收金額計量,其一次性或分期確認的營業外收入作納稅調減處理,與之相應對的費用作納稅調增處理。
(2)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按實收金額計量,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營業外收入。企業應將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作納稅調減處理,并對當期相關資產折舊、攤銷作納稅調增處理。資產折舊或攤銷調增金額以不征稅收入額為限。
無論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還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凡政府補助(遞延收益)已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如果從取得政府補助的次月起連續60個月未發生相關支出,也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應于第61個月的當年將遞延收益一次性調增所得,為避免重復征稅,當年及以后期間將遞延收益結轉營業外收入的金額應作納稅調減處理。以后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相關資產折舊、攤銷額,允許在稅前扣除,不作納調整。
案例4.
20×1年1月5日,政府撥付D企業450萬元財政撥款(同日到賬),要求用于購買大型科研設備1臺。20×1年1月31,D企業購入大型設備(假設不需安裝),實際成本為480萬元,其中3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使用壽命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20×9年2月1日,D企業出售了這臺設備,取得價款120萬元。假定不考慮設備轉讓過程中的其他稅費等因素,現區分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兩種情形,分別作納稅調整如下:
(1)20×1年1月5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4500000
貸:遞延收益4500000
應稅收入的處理:企業應于實收收到財政撥款時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0萬元。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遞延收益不確認所得,不作納稅調整。
(2)20×1年1月31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4800000
貸:銀行存款4800000
(3)自20×1年2月起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①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40000(4800000/120個月)
貸:累計折舊40000(4800000/120個月)
應稅收入的處理:研發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研發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各月研發支出中3.75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②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37500(4500000/120個月)
貸:營業外收入37500(4500000/120個月)
應稅收入的處理:由于政府補助已于收到時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重復征稅,后期財務上確認的營業外收入3.75萬元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因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的三個條件,財務上分期確認的營業外收入3.75萬元,作納稅調減處理。
(3)20×9年2月1日出售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①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960000
累計折舊3840000
貸:固定資產4800000
借:銀行存款1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960000
營業外收入240000
應稅收入的處理:固定資產凈值96萬元允許在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固定資產凈值中96萬元中9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萬元。
②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益900000
貸:營業外收入900000
應稅收入的處理:由于政府補助已于收到時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重復征稅,本期營業外收入90萬元作納稅調減處理。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因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的三個條件,本期營業外收入90萬元作納稅調減處理。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應稅收入在收到時一次性并入收入總額征稅,后期固定資產折舊允許在稅前扣除,而與不征稅收入對應的后期固定資產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在不涉及定期減免稅、稅率調整、彌補虧損等政策性因素下,兩者的唯一區別就是前者提前納稅,后者遞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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