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研究鼓勵長期投資的政策措施。倡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研究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債券發行、引導基金扶持、政府項目對接、市場化退出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充分發揮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加強規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就業增長。充分發揮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已設立基金的作用。對于已設立基金未覆蓋且需要政府引導支持的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推動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導民間投資等社會資本投入。進一步提高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場化運作效率,促進政策目標實現,維護出資人權益。鼓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注資市場化母基金,由專業化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管理引導基金。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于社會出資等多種方式,進一步發揮政府資金在引導民間投資、擴大直接融資、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的績效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創業投資相關法律法規
(十一)構建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法制環境。進一步完善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推動相關立法工作,推動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完善創業投資相關管理制度,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盡快出臺,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落實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鼓勵國有企業集眾智,開拓廣闊市場空間,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支持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或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金。強化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對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業企業的支持,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追求長期投資收益。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體制,完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督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和股權轉讓方式,形成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國有創業投資生態環境。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探索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轉型升級為創業投資企業。依法依規豁免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十三)拓寬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充分發揮主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機制,改善市場流動性。支持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開展直接融資業務。鼓勵創業投資以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規范發展專業化并購基金。(證監會牽頭負責)
七、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
(十四)優化監管環境。實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搞好服務,激發活力。堅持適度監管、差異監管和統一功能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對創業投資企業在行業管理、備案登記等方面采取與其他私募基金區別對待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建立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寬市場準入、重事中事后監管的適度而有效的監管體制。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建立以實體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為導向的合理的投資估值機制。對不進行實業投資、從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資泡沫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業規范,強化創業投資企業內控機制、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機制。加強投資者保護,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和投資者合法經營、合法權益和合法財產。加強投資者教育,相關投資者應為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資金的托管制度,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行為,打擊違法違規募集資金行為。健全對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投資運作等與保護投資者權益相關的制度規范,加強日常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優化商事環境。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出臺限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市場準入和發展的有關政策。建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備案和監管備案互聯互通機制,為創業投資企業備案提供便利,放寬創業投資企業的市場準入。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記注冊便利化水平。促進創業投資行業加強品牌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證監會會同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優化信用環境。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征信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推動創業投資領域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加快建立創業投資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鼓勵有關社會組織探索建立守信紅名單制度,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創業投資行業信用服務機制,推廣使用信用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加強對創業創新早期知識產權保護,在市場競爭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查處機制,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將企業行政處罰、黑名單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進行公示,創造鼓勵創業投資的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動創業投資行業雙向開放
(十八)有序擴大創業投資對外開放。發展創業投資要堅持走開放式發展道路,通過吸引境外投資,引進國際先進經驗、技術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按照對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原則,放寬外商投資準入,簡化管理流程,鼓勵外資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創業企業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貿易活動中使用人民幣。允許外資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劃入被投資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鼓勵境內有實力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穩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資相關管理制度,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境外及港、澳、臺地區高端研發項目的投資,積極分享高端技術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創業投資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
(二十)加強行業自律。加快推進依法設立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協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成立創業投資協會組織,搭建行業協會交流服務平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和政府與市場溝通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在政策對接、會員服務、信息咨詢、數據統計、行業發展報告、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設,支持行業協會推動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責任建設,維護有利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健全創業投資服務體系。加強與創業投資相關的會計、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詢、教育培訓等各類中介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創業投資協會組織通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群團組織、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天使投資人等多種渠道,以多種方式加強創業投資專業人才培養,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從事創業投資,提高創業投資的精準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各方統籌協調
(二十二)加強政策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協調,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增強政策針對性、連續性、協同性。建立相關政府部門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信息共享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作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政策及時落實到位,積極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推動中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
國務院
201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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