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制定或修訂中央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規定對各單位報送的二類會議計劃進行審核會簽; (三)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 (四)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國務院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合財政部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會議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黨中央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合財政部對中央各部門會議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編制和三類、四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并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劃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經報批后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部定點會議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會議費管理由各部門依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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