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制定實施院士退出機制的具體管理措施,加強院士在科學道德建設方面的示范作用。
五、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本質要求。要完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對科研人員轉化科研成果的激勵力度,構建服務支撐體系,打通成果轉化通道,通過成果應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十一)深入推進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強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
43.推動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44.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盡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總結試點經驗,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進程,盡快將有關政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45.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干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健全職務發明的爭議仲裁和法律救濟制度。
46.制定在全國加快推行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辦法,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
47.落實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成果轉化獎勵的相關政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48.完善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探索建立適應無形資產特點的國有資產管理考核機制。
(十二)完善技術轉移機制,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49.加強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完善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制定具體措施,推動建立專業化的機構和職業化的人才隊伍,強化知識產權申請、運營權責。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鼓勵以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加強技術轉移。
50.建立完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51.構建全國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在明確監管職責和監管規則的前提下,以信息化網絡連接依法設立、運行規范的現有各區域技術交易平臺,制定促進技術交易和相關服務業發展的措施。
52.統籌研究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實行的科技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工作。
53.研究制定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技術入股形成的國有股轉持豁免的政策。
54.推動修訂標準化法,強化標準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作用。
55.健全科技與標準化互動支撐機制,制定以科技提升技術標準水平、以技術標準促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的措施,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學會、協會協調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加速創新成果市場化、產業化,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
六、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
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要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創新機制,構建多元化融資渠道,支持符合創新特點的結構性、復合性金融產品開發,完善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形成各類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三)壯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支持力度
56.擴大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規模,吸引優秀創業投資管理團隊聯合設立一批子基金,開展貸款風險補償工作。
57.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58.研究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保留專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方向。
59.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規,鼓勵和規范天使投資發展,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
60.按照稅制改革的方向與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61.研究擴大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并在試點基礎上將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范圍擴大到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
62.結合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
63.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規定,引導境外資本投向創新領域。
64.研究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制定保險資金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辦法。
(十四)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促進創新型成長型企業加速發展
65.發揮滬深交易所股權質押融資機制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66.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項目收益債,募集資金用于加大創新投入。
67.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
68.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服務創新的互聯網金融。
69.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推動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健全適合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擴大服務實體經濟覆蓋面,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并購、交易等功能,規范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不同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
(十五)拓寬技術創新間接融資渠道,完善多元化融資體系
70.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流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科技保險獎補機制和再保險制度,加快發展科技保險,開展專利保險試點,完善專利保險服務機制。
71.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72.政策性銀行在有關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指導下,加快業務范圍內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創新活動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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