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該文件還詳細列舉了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和管理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如,該文件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由此可見,稅法與會計制度對職工福利費范圍的界定存在差異。
今后,企業在進行職工福利費扣除的稅務處理時,只要是實際發生的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范圍而且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最好直接列作職工福利費支出,用足稅收政策。
必須指出的是,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對界定的職工福利費的內容究竟是全列舉還是非全列舉尚未明確。如果是全列舉,則該文件沒有列舉的即使從情理上分析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內容,或者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規定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支出,都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即使企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沒有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標準),如國稅函[2009]3號文件沒有列舉的,許多企業都存在的逢年過節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貨幣性福利和非貨幣性福利,或者平時以各種名目為職工集體提供的衣、食、住、行、玩樂、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如果是非全列舉,則沒有列舉的,其他從情理上分析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支出,如上述逢年過節發放給職工的各種福利和以各種名目為職工提供的各方面待遇等,就可以稅前扣除。因此,對于上述扣除范圍問題,還有待稅務部門進一步明確。在沒有明確之前,筆者認為,企業在稅務處理時,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的列支范圍和標準列支職工福利費。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已經明確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的支出,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必須列入職工福利費范疇,而不應再按照會計處理方法或以往的習慣方法列入其他范圍。如對國稅函[2009]3號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等,即使企業已經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規定直接計入了“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等科目,在匯算清繳時,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調整到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并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標準,如果超過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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