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例,得出:
(65*0.17)/75*0.17=86.67%
(60*0.17)/75*0.17=80%
可得出,按進項占銷項比的82.35%,也作為選擇一般和小規模的標準。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但是否可以從—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呢?該籌劃的前提是,該企業目前由于各種原因,不愿做大,類似一些老板控制多個小經營部一樣。
K公司的供應商B企業,在未來的—段時間,企業規模不會有太大增長,經營業務項目也不會有大的改變,公司的私人作坊型的企業,與K公司的交易一年在80萬左右,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為一般納稅人,必定核算不準確,難以應對稅務局的檢查,這時候可以考慮將企業分設為B1、B2兩家商貿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銷售額分別為35萬和45萬,成為小規模企業,這時征收率為3%,這樣就可以按照3%,進行繳稅了?! ?
3)考慮企業凈利潤的籌劃
K公司的C企業是—般納稅人,其打算購進—批貨物,從—般納稅人手中購買此貨物,價款為7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買此貨物,價款為60萬元,該貨物的轉售價為100萬元。C企業應選擇小規模還是一般納稅人手中購買貨物?(假定:其他營業稅金附加為12% )
從—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C企業繳稅:
增值稅=100×17%—70×17%=5.1萬元)
營業稅金附加=5.1×12%=0.612(萬元)
企業所得稅=(100—70-0.612)×25%=7.347(萬元)
凈利潤=100—70—0.612—7.347=22.041(萬元)
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C企業繳稅:
增值稅=100×17%-0=17(萬元)
營業稅金附加=17×12%=2.04(萬元)
企業所得稅=(100—60-2.04)×25%=9.49(萬元)
凈利潤=100—60—2.04—9.49=28.47(萬元)
分析可得:C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商品會取得更多的收益。
梧桐樹下和小鄭說,增值稅屬于流轉稅,價外費用的籌劃也非常重要的。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但是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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