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現將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承運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合作運輸方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鐵路運輸企業提供服務清算票據》為營業額扣除憑證,計算繳納營業稅。
上述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上述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處理的,依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鐵路運輸企業提供服務清算票據(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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