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扣稅有增有減
——更新時間:2009-04-22 12:07:21 點擊率: 3874
前不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概念與范圍手續費是為代理他人辦理有關事項所收取的一種勞務補償;或對委托人來講,是屬于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如證券交易手續費、代辦機票手續費、代扣代繳費用手續費、國債代辦手續費等。從納稅角度來講,經營者收取的各種代辦手續費應作為應稅收入,交納營業稅;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所得額,還須交納企業所得稅。另有一種情況,就是為稅務部門實施代扣代繳稅金任務所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屬免稅收入,不需繳納營業稅和其他稅金。
傭金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
支出限額如何扣除保險企業標準有增有減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文件明確了計繳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額度標準,指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額。繞過退保相關的傭金問題,直接算總賬。計算扣除比例:財保15%,人保10%,與此前相關稅收規定:保險企業的扣除代理費8%、傭金5%有增有減。時間上僅限于所在的納稅年度,一般指公歷年度。
準確區分支出與費用項目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顯然,回扣、業務提成等費用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屬于同類,需認真區分開來,將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明確排除在手續費和傭金范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