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非正常戶的認定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非正常戶管理辦法(試行)》(粵地稅辦發[2007]34號)的規定,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認定為非正常戶:
(一)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申報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改正。對無法直接、委托或郵寄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二)被責令限期改正的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派員進行實地核查;
(三)對經過實地核查,但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調查人員應當在進行調查后5個工作日內對其發票繳銷以及稅款繳納情況進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戶認定審批表》和《非正常戶情況表》,注明核查的結果;
(四)《非正常戶認定審批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并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認定為非正常戶。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辦稅服務場所公告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二、非正常戶如何恢復正常
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如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稅務登記證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應當攜稅務登記證件,書面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轉入正常戶管理。
(二)稅務登記證件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除按前項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必須持《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繳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稅務登記證件并由登記機關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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