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支持外貿發展,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貨物,除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時,不需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聯次,以下統稱紙質報關單)。
出口日期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包括出口退(免)稅申報、免稅申報、免稅核銷、出口退稅相關證明開具等原規定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業務。
二、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出口貨物的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在填寫相應申報表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企業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
三、稅務機關將企業申報數據與對應海關電子信息核對無誤后,方可審批出口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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