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9號
經研究,就明確企業出口新造集裝箱退(免)稅問題,現公告如下:
一、企業出口給外商的新造集裝箱,交付到境內指定堆場,并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準予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適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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