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金監[2023]34號
珠海市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各地方金融組織:
《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2023年9月4日
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
為落實好《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3〕41號),有力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合作開放,加強與澳門金融市場聯通,推動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產業,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
(一)便利合作區個人跨境交易。
1.為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購置或出售商品房給予匯兌便利。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購置或出售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文件前,可以憑交易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等證明材料及真實交易《承諾函》,在銀行辦理首付款(含定金、預付款及全款情形)結匯支付。(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政府橫琴辦)
2.穩步推進合作區個人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研究放寬合作區居民(指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內地居民,下同)使用外匯的管理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居民個人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年度額度內,直接通過澳門金融市場購買帶有投資收益性質的理財、基金、保險等創新金融產品。(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3.便利個人跨境人民幣收付。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內地居民個人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年度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4.為個人薪酬跨境收付提供便利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電子渠道審核交易真實性材料,辦理個人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薪酬結匯業務。指導支付機構用好現行政策、合規展業,支持支付機構在真實合規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薪酬跨境匯劃,為合作區生活和就業的境外居民取得的境外薪酬提供跨境匯入自動入賬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5.支持澳門居民參與內地證券市場投資。鼓勵合作區證券營業網點為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開立境內證券市場賬戶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
(二)促進合作區移動支付便利化。
6.推動合作區電子支付便利化。圍繞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民生支付需求,指導相關市場機構積極擴大跨境錢包內地移動支付應用場景范圍,便利澳門居民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出臺數字人民幣實施方案,鼓勵政府、企業、個人等主體使用數字人民幣,積極拓展合作區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7.有序擴大代理見證開戶試點范圍。督促現有試點機構進一步簡化澳門居民代理見證開戶試點業務辦理流程。統籌推進更多符合條件的銀行參與試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8.推動合作區小額支付便利化。根據實際需求,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研究允許合作區內市場主體以澳門元或人民幣進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場景。開展創新業務評估,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許澳門元作小額支付使用。(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三)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信用融資。
9.推動澳門居民信用信息跨境使用。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在征得澳門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在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澳資商業銀行共享其澳門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門居民信用狀況,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委網信辦)
10.推動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合作區與澳門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澳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委網信辦、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11.探索合作區與澳門兩地市場化企業征信機構依法開展跨境合作。搭建“珠三角征信鏈”,強化跨境征信交流合作。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合作區與澳門的銀行通過企業征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征信信息,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四)強化合作區居民保險保障。
12.鼓勵合作區內兩地保險機構合作開發特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內地保險機構與澳門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機動車保險、跨境商業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特色保險產品,為跨境保險客戶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賠等服務。進一步便利經常項下保險業務結算。優化澳門單牌車保險安排,探索研究單牌車專屬保險產品。探索將“等效先認”保險安排制度適用于合作區。(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公安廳)
13.支持合作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建設。在符合現行監管規定和外匯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為合法持有港澳保單的粵港澳大灣區居民提供續費、退保、理賠、保全等便利化售后服務。(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五)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就業。
14.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委派人員到合作區內的銀行保險機構擔任職務提供便利。對根據行政許可規定需經審批或備案的銀行業保險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開展資格互認研究,探索在CEPA框架下對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準許可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符合內地監管規定的前提下,經監管部門備案后,即可在合作區內相應的金融機構任職。(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15.簡化境外金融人才合作區開展金融服務的準入條件。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鼓勵合作區金融機構聘用具有澳門等境外執業資格的金融人才。為計劃在合作區內執業的境外金融人才提供行業監管部門、協會備案支持,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鼓勵和支持合作區內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崗位吸納澳門居民就業。(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二、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六)合作區金融業面向澳門高度開放。
16.支持澳門在合作區創新發展現代金融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入駐合作區,鼓勵合作區現有銀行保險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質效。支持澳門銀行機構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合作區展業發展。(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17.擴大對澳門金融服務領域開放。探索在CEPA框架下降低澳門保險機構在合作區內新設或參股保險法人機構的準入門檻,降低總資產、放寬經營主體范圍等要求。(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18.支持合作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適時舉辦粵澳金融機構業務交流活動,引導合作區金融機構強化與葡語國家業務合作,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銀行業保險業對合作區出口產業的支持力度,服務好澳門強化與葡語系國家金融互聯互通。(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七)加強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
19.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機構的交易聯動。支持澳門銀行機構作為境外參加行,通過境內代理行開展賬戶融資。支持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開展同業拆借,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資金融通便利度,滿足離岸市場正常的人民幣流動性管理需求。(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0.規范有序推動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跨境轉讓業務。在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的基礎上,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的主體、范圍和種類。合作區內銀行和代理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銀行貿易融資和銀行不良貸款(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銀行不良貸款)向境外轉出,并鼓勵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1.拓展“跨境理財通”試點的深度和廣度。研究便利港澳居民開立境內賬戶、擴大理財產品范圍等措施。完善業務試點規則和流程,提高報備審核效率,支持合作區金融機構申請業務試點,不斷豐富合作區與澳門居民投資對方金融產品的渠道。(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八)探索構建電子圍網系統。
22.強化電子圍網規則設計。研究對標國際標準制定賬戶規則,優化改造自由貿易賬戶(FT賬戶)系統,通過金融賬戶隔離,在合作區建立資金電子圍網。(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23.制定電子圍網跨境資金流動政策。優化跨境資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動途徑。(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九)完善賬戶管理體系。
24.優化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服務。加強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人民幣NRA賬戶)的政策研究,提升NRA賬戶使用便利性,便利境外機構使用。境外機構在合作區內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以及用于購買大額存單。(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5.統籌推動基于自由貿易賬戶的跨境金融創新。拓展自由貿易賬戶(FT賬戶)功能,研究便利合作區資金自由流動的措施,允許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開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6.支持合作區內自由貿易賬戶的開立使用。支持在合作區內澳門務工人員及合作區內企業外派員工開立非居民個人自由貿易賬戶(FTF),便利其在區內工作、居住與生活。支持澳門金融機構開立金融機構自由貿易賬戶(FTU)開展資金融通,增強其資金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7.推動銀行優化賬戶服務。鼓勵銀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跨境支付、結算效率。支持具備能力的銀行機構利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自由貿易賬戶、離岸賬戶等為境外主體提供優質的跨境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三、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產業
(十)豐富合作區金融業態。
28.完善合作區金融機構業態。加強合作區政策推介和金融招商,鼓勵新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期貨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在合作區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參股合作區銀行、保險、金融租賃等金融機構。(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29.規范化發展地方特色金融。推動合作區地方金融組織管理權限下放。鼓勵優質企業在合作區設立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公司,支持合作區和澳門聯動發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十一)加強對文旅、商貿、會展產業的金融支持。
30.穩步發展關稅保證保險。推動保險機構積極對接游艇自由行保證保險需求,助力提升港澳游艇境內通行便利化水平。(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31.強化對文旅、商貿、會展產業的金融支持。引導合作區金融機構加大對文旅、商貿、會展等產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鼓勵合作區保險機構圍繞文旅、會展等產業開展承保業務,支持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廣東分公司優化承保和理賠條件,更好為合作區內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保障。(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32.鼓勵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合作區發起設立文旅、會展等產業母基金。鼓勵粵澳兩地機構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投資、并購提供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二)加強金融服務科技創新。
33.強化科技金融創新服務。鼓勵銀行機構結合實際需要,在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促進合作區科技企業發展。(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34.優化知識產權融資模式。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建立適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特點的授信審批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包括中醫藥知識產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支持合作區企業依法依規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十三)完善創業金融服務。
35.鼓勵創業投資集聚發展。出臺專項金融扶持政策,優化創投基金稅收機制和優惠政策的實施機制,發揮行業協會自律服務功能,為粵澳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作區聯動發展提供支持。(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36.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多幣種投資基金。支持合作區私募投資基金充分利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等跨境投資政策,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發行多幣種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37.拓展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化退出渠道。支持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以在合作區設立運營中心形式探索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股權份額轉讓試點,提供份額轉讓綜合服務;大力培育專業化的私募股權二級市場機構投資者;鼓勵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引入優質中介機構。鼓勵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區設立S基金(二手份額轉讓基金),支持合作區S基金產業集聚發展。(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四)支持資產管理行業發展。
38.豐富資產管理機構類型。支持合作區引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賬戶獨立、風險隔離前提下,探索依法合規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39.鼓勵合作區金融機構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加大對境外投資者的服務力度,豐富資產管理產品,拓寬境外投資者境內投資渠道。鼓勵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研發符合境外投資者需求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產品、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境外投資者投資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并給予匯兌便利。(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十五)加強債券融資服務。
40.優化合作區企業赴澳門發行債券的專項扶持政策。引導符合條件的合作區企業優先選擇在澳門發債,鼓勵內地省級政府、計劃單列市政府及企業在澳門發行各類債券。(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廣東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41.加強合作區企業上市培育。搭建企業融資平臺,簡化匯兌管理手續,強化境內外融資政策輔導,支持合作區內企業在境內外市場上市或發債融資。(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政府橫琴辦)
42.助力澳門打造債券融資服務平臺。支持澳門借助合作區發展以人民幣、澳門元等計價結算的國際債券市場,打造服務粵港澳大灣區、“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葡語國家的債券融資服務平臺。(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六)促進國際融資租賃業務和商業保理業務發展。
43.推動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參與外債額度共享。融資租賃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債額度不足的情況下,可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債額度借用外債。允許SPV項目公司共享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債額度。(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44.實施跨境租賃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支持跨境經營性租賃外匯收支業務憑相關交易單證在銀行辦理,銀行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責任單位: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45.支持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匯率風險管理。允許銀行為合作區內融資租賃公司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品業務(包括遠期、掉期、期權),通過套期保值降低匯率風險。(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46.依法合規探索租賃資產轉讓業務。推進租賃資產跨境轉讓人民幣結算試點,支持租賃企業盤活資金。(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47.依法合規探索國際商業保理業務。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保理機構向國內出口商提供外幣保理融資服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
(十七)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48.完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完善綠色金融支持政策,推動綠色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組織在合作區聚集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合作區組建綠色金融專業部門、建設特色分支機構,支持綠色金融專業化發展。提升合作區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鼓勵金融機構為綠色項目提供更優質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49.支持合作區與境外綠色金融規則銜接。依托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加強綠色金融標準研制、推動綠色金融標準港澳互認。(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0.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搭建綠色金融跨境服務平臺,促進金融資源與綠色項目有效對接,推動綠色金融人才交流,鼓勵合作區內企業利用港澳平臺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進行認證及融資。(責任單位: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51.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開展綠色金融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加快開展合作區綠色(企業)項目調研,建立項目庫。研究出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推動合作區綠色金融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
52.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電力期貨市場。加快推動電力等期貨品種的研發上市,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與香港交易所強化合作,協同打造綠色金融平臺,服務合作區綠色融資發展。(責任單位:廣州期貨交易所、廣東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八)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服務。
53.加強與港澳離岸金融市場的聯系。強化合作區與香港交易所、澳門金融資產交易所的交流合作,在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為合作區企業在港澳等境外市場開展融資、套期保值等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省政府橫琴辦)
54.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創新開展離岸業務。鼓勵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在合作區設立或做強分支機構,授權合作區內分支機構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提升離岸業務展業水平。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適度放寬開展離岸銀行業務貸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允許針對非居民貸款業務適用與澳門相同的貸款規則,發展離岸銀行業務。(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政府橫琴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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