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關于境外非政府組織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要求,現就境外非政府組織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公安部門登記設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機構,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民政等部門登記設立并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機構,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門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對于持民政等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項的納稅人,要提醒及時到公安部門領取新的登記證書。
二、稅務部門在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可以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網上辦事服務平臺(http://www.ngo.gov.cn)查詢納稅人的設立登記信息。稅務部門要加強與當地公安部門的協調配合,積極創造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機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優勢,減少納稅人重復報送資料,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協作,任何一方均可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受理登記申請的稅務機關通過國稅局、地稅局的信息共享渠道,及時將登記信息傳遞至另一方,確保雙方征管基礎信息一致,避免納稅人“多頭跑”。
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反饋。
聯系人: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王濤,電話:010-63417883。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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