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小汽車增量調控政策下二手小汽車的經營流轉,促進本市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經貿和信息委員會、深圳市公安局聯合起草了《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10月2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和來函告知。
電子郵箱:szjwghc@126.com
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紫竹七道公路主樞紐管理控制中心2008室
郵政編碼:518040
附件: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深圳市經貿和信息委員會
深圳市市場監管委員會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深圳市國稅局
2015年10月14日
深圳市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小汽車增量調控政策下二手小汽車的經營流轉,促進本市二手車交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手小汽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小汽車(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二手小汽車交易周轉指標(以下簡稱“周轉指標”)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手車經銷商交易二手小汽車辦理機動車虛擬轉移登記使用的指標。
第四條 二手車經銷商須在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注冊登記,并以經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為平臺,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小汽車交易。
交易市場外已取得營業執照,且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二手車經銷商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小汽車經營,須與交易市場簽訂周轉指標使用協議,并服從相關管理。
第五條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調控中心”)負責全市周轉指標配置、管理。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使用周轉指標的二手小汽車(以下簡稱“周轉二手小汽車”)上路行駛的管理。
經貿信息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市交易市場周轉指標使用和交易等進行規范、監督和指導。
市場監管、國稅、地稅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周轉指標的使用進行規范、監督和指導。
交易市場負責本市場周轉指標的分配和管理,周轉二手小汽車原車牌、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等的收繳與保管,以及周轉二手小汽車出入經營場所的管理,并按要求將周轉指標分配及使用情況上報調控中心、公安交警、經貿信息等部門。
周轉指標的調配
第六條 周轉指標配置周期為一年。
周轉指標由調控中心按照上一個配置周期全市二手車交易量的10%進行配置,首次配置以上一年度的二手車交易量為基準。
調控中心可根據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交易市場數量變化及市場內需求變化,對周轉指標的配置周期和額度進行調整。
第七條 周轉指標以交易市場為主體進行配發,由交易市場分配給二手車經銷商。
第八條 二手車經銷商與原車主簽訂購車協議完成小汽車收購,并將原車牌、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等上交交易市場,交易市場向調控中心提交申請,調控中心會同經貿信息、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后,向交易市場分配周轉指標。
調控中心指標分配后,原車主可以申請更新指標。
第九條 周轉指標實行無償分配。交易市場應當在市場醒目位置實時公示周轉指標的分配及使用情況。
周轉指標的使用
第十條 二手車經銷商獲得周轉指標后,小汽車應在經營場所靜態存放,除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辦理轉移登記、銷售試駕、維修外不得上路行駛。
周轉二手小汽車需上路行駛時,交易市場向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懸掛專用號牌及對應的臨時號牌方可駛離所在經營場所,行駛范圍僅限深圳行政區域內。
全市周轉二手小汽車專用號牌及臨時號牌總量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總量控制。各交易市場的號牌由公安交警部門按照不超過該市場周轉指標總量10%的原則予以配發。各交易市場應為周轉二手小汽車專用號牌購買商業保險。
第十一條 周轉二手小汽車須在一年內辦理實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超過一年須辦理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交易市場應當及時將本市場的二手車經銷商報經貿信息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二手車經銷商不得使用周轉指標。
第十三條 交易市場應建立周轉二手小汽車出入登記制度,嚴格管理市場內的周轉二手小汽車,定期檢查二手車經銷商周轉二手小汽車出入經營場所的情況。
第十四條 二手車經銷商名下周轉二手小汽車完成實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周轉指標自動注銷。
第十五條 調控中心、公安交警部門應建立周轉指標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信息共享。交易市場應落實專人對周轉指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租賃周轉指標。
第十七條 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小汽車辦理實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的,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使用周轉指標的二手小汽車因繼承、離婚、夫妻之間變更、司法判決、司法拍賣等原因,使小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仍為使用周轉指標的小汽車。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調控中心應定期組織經貿信息、市場監管、公安交警等部門對交易市場周轉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并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銷商進行相應處理。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未按規定停放、上路行駛的周轉指標二手小汽車依法處罰處理。
調控中心定期根據交易市場的經營狀況、指標使用情況及日常檢查情況,調整其周轉指標配置資格。
第十九條 二手車經銷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調控中心責成交易市場暫停向其分配周轉指標3個月:
(一)周轉二手小汽車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內靜態存放;
(二)周轉二手小汽車存在超過1年沒有辦理實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情形的。
第二十條 二手車經銷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調控中心責成交易市場暫停向其分配周轉指標6個月:
(一)周轉二手小汽車違規擅自上路的;
(二)上路時未按規定懸掛專用號牌及對應臨時號牌的。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商擅自買賣、租賃周轉指標的,調控中心責成交易市場暫停向其分配周轉指標12個月。
第二十二條 交易市場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調控中心核減10%該市場周轉指標總量:
(一)交易市場對周轉指標的分配及使用情況未能實時公示的;
(二)未按要求將周轉指標分配和使用情況上報調控中心、公安交警、經貿信息等部門的;
(三)交易市場所轄二手車經銷商半年內出現三次第十九條第(一)款相關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交易市場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調控中心核減30%該市場周轉指標總量:
(一)交易市場擅自給未經備案的二手車經銷商分配周轉指標的;
(二)交易市場未收取原車牌、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等即向二手車經銷商分配周轉指標的;
(三)交易市場所轄二手車經銷商半年內出現三次第二十條相關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交易市場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調控中心核減50%該市場周轉指標總量:
交易市場配置周轉指標收取費用的;
(二)交易市場將原車牌、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等違規返還給二手車經銷商,導致使用周轉指標的二手小汽車懸掛原車牌上路的;
(三)交易市場所轄二手車經銷商半年內出現三次第二十一條相關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商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深圳市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對于交易市場配置周轉指標收取費用的,調控中心責令交易市場退回相關費用。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